• 四川大学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年03月30日 00:00   访问量:[]

    四川大学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川大委〔200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落实教育部,省、市党委和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近年来学校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责任的制度。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都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其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班子工作副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从严治党、从严治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防并举,注重预防;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依靠群众,接受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党委常务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纪委、党办、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统战部、工会、校办、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及后勤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纪委,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学校党委及校内各单位党委(总支)分别对学校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和各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对学校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党委(总支)副书记、纪委书记对分工范围内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及各学院(所)、各附属医院、后勤集团、科产集团和各业务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学校和本单位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行政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级行政领导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行政领导副职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党政机关部、处、室和工会、团委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党政机关部、处、室和工会、团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单项或多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党政机关部、处、室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单项或多项工作的协办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实施纲要》,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每年一次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

    (二)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建设高校廉政文化,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理论、方针、政策和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完善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与创新,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按照《会计法》、“收支两条线”等财经法规法纪理财,杜绝“小金库”,防止隐瞒、截留、贪污、私分公款事件发生,严格执行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装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制度及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和反对以权谋私。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实行校务公开、政务公开。对上级和学校的规定,要坚决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对教职工关注的人事分配、住房租售、职称评聘、财务开支、干部选拔等热点问题,应向广大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认真搞好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处以权谋私案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项规定”和教育部要求的“六不准”。

    (六)重视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配好配齐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支持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每学期听取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汇报至少一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按照责任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调查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负责校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六)组织制订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七)坚持廉洁自律,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他们支持自己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其他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为其个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谋取其他方面的私利;

    (八)党委书记对涉及本校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九)校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在招生、基建、采购、医疗、职称评定、收费、社会服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要做到校务公开、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积极协助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中要求负责的各项工作;

    (二)抓好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干部廉洁自律;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定期听取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其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情况,并对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情况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五)带头遵守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六)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他们支持自己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其他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为其个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谋取其他方面的私利。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学校二级纪委进行工作指导;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抓好党风廉政教育,搞好学校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党内外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作用,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内外监督工作搞好;

    (五)建立健全兼职纪检员、监察员队伍,及时向他们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机关部、处、室和工会、团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完成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中要求牵头和配合的各项工作;

    (二)面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三)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办事规章,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四)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能与职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每年一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书面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对本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做好或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所)、各附属医院、后勤集团、科产集团和各业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制定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中要求落实的各项工作,不断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面向全体师生职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三)坚持依法依纪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及时报告本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做好或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五)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后一周内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或配合做好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如实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七)每学期听取同级纪委汇报工作不少于一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八)每年一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书面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正职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委、校行政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目标要求,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督促落实,并进行检查。每学期末书面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二)负责开好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对管辖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苗头要及时谈话,批评帮助,督促自查自纠;

    (四)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解决广大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处理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转办的来信来访;

    (五)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六)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班子成员要敢管、敢抓,发现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或廉洁自律不严的,要及时打招呼、帮助教育,防止出现不廉洁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副职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领导班子正职搞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认真参加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对管辖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苗头要及时谈话,批评帮助,督促自查自纠;

    (四)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科级干部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由所属学校中层领导班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具体规定。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 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委部署实施;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纪委、监察处在校党委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对科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各隶属部(处)、各院(所)、各业务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责任考核的内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二)执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要求和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的情况;

    (四)组织、领导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或者所分管部门工作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由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的方法进行责任考核。民主测评包括民主测验和民主评议两种形式,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或者专项考核。

    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一般在年终进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责任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优秀。

    1. 积极主动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 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突出;

    3. 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4. 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5. 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85%以上且优秀票超过半数。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合格。

    1. 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 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比较好;

    3. 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对一般性问题能进行及时处理或纠正;

    4. 能做到廉洁自律;

    5. 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65%以上。

    (三)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评定为不合格。

    1. 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所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2. 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发生了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3. 本人具有以权谋私行为或者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4. 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 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不到有效测评票65%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和组织学习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内容以及实施办法;

    (二)由责任考核对象按考核内容向所属单位的二级纪委提供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也可以采取述职的方式;

    (三)二级纪委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收集群众意见,校纪委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收集群众意见;

    (四)校纪委对考核对象做出综合评定;

    (五)校纪委将审定意见通知考核对象;

    (六)校纪委将责任考核的结果向党委报告,同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七)责任考核的结果由校纪委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对学校科级干部的考核由各隶属部(处)、各院(所)、各业务单位参照对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必须实施责任追究,并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治政治校、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除根据责任考核结果进行处理和处分外,还必须对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组织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

    (二)纪律处分。

    1. 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 学校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亦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党政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不再担任实职领导职务。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取消评选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或者免职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按上级的部署、要求进行具体安排落实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不组织检查和考核的;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的,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过问、不解决,或者拖延不办,致使多次上访,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不按照规定的条件、资格、程序,或者所推荐干部有违法违纪和严重不廉洁行为的;

    (五)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疏于管理和监督,致使发生严重经济问题或者其他影响恶劣事件的;

    (六)不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不检查或者不纠正廉洁从政中存在的问题的;

    (七)对配偶、子女管教不严,致使发生不廉洁问题,或者对其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

    (八)不协助甚至妨碍执法执纪机关履行职责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稳定因素或者影响学校秩序稳定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业管理等招投标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利益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九)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其他情形,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副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还要追究领导班子中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受到撤职处分的,还要追究其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上级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职务变化的影响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办理;必要时,校纪委、监察处也可以直接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的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办理。

    由各学院、部、处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做出的处理,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抄送校纪委、监察处及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考核的结果,或者根据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对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事项,应及时交校纪委、监察处办理和移交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四川大学关于贯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四川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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