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年04月10日 00:00   访问量:[]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进一步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依据《四川大学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四川大学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一)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委部署实施;

    (二)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组织实施;

    (三)对科级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各隶属部(处)、各院(所)、各业务单位党政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考核;

    (二)客观公正、奖惩严明;

    (三)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

    (四)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五)自评、民主测评与考评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常委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工作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由全体校纪委委员,纪委、监察处、党办、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工会、校办、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学校纪委、监察处为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组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五条 考核方式: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考核对象对照《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相关要求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

    (二)民主测评:在各单位党委(总支)、行政统一领导下,组织在职教职工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其中,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教职工参评率不得低于80%;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教职工参评率不得低于60%且参评人数不得少于40人;单位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原则上参评率不得少于40%且参评人数不得少于120人;

    对机关各部处和业务管理部门,除按上述要求在单位内部开展民主测评以外,由考核工作组面向其服务对象开展抽样测评和校园网络测评;

    测评过程和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考评:学校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可直接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或收集群众意见,并每年重点抽查考评20%的单位(部门);

    在各单位自评、民主测评和抽查考评的基础上,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情况评定考核初步结果,并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反馈:考核工作组向被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考核结果,并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将考核结果反馈至被考核对象。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二)完成《中共四川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中相关任务的情况;

    (三)执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要求和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及执行相关工作程序的情况;

    (五)组织、领导并支持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

    (六)依据《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需要实施考核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优秀:

    1. 积极主动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 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突出;

    3. 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4. 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5. 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85%以上且优秀票超过半数。

    (二)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合格:

    1. 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 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比较好;

    3. 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对一般性问题能进行及时处理或纠正;

    4. 能做到廉洁自律;

    5. 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50%以上。

    (三)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评定为不合格:

    1. 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所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2. 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发生了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3. 本人具有以权谋私行为或者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4. 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 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不到有效测评票50%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存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上级对其诫勉谈话;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予以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不再担任实职领导职务;

    (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凡考核不合格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学校单位(部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考核评比活动中均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

    第十条 考核工作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对违犯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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