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大学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年01月05日 10:24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含学生、教师、职工)(下同)、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四川大学后勤保障部信息,满足有关方面对后勤保障部信息的合法需要,发挥后勤保障部信息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校务公开和依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院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后勤保障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川大学后勤保障部信息,是指四川大学后勤保障部(下简称后勤保障部)在开展管理、服务、经营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设立四川大学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部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部长任副组长,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江安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服务监督与信息化办公室、纪委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办公室(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日常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编制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和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进行培训;

    (五)协调部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根据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拟订的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结合后勤保障部工作实际情况,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六条 部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各单位办公室主任为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遵循

    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

    第八条 后勤保障部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校园安全稳定。部内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后勤保障部、学校以及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上报,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后勤保障部公开信息包括自身制作的信息和从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后勤保障部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部内各单位应当在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确认。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一)后勤保障部名称、办公地点、单位性质和规模、服务宗旨、服务理念、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机构设置、部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后勤保障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后勤保障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后勤保障部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才培养规划、考核管理办法、岗位津贴分配制度,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五)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六)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书籍资料、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及任期财务状况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情况。

    (八)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后勤保障部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后勤保障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外的后勤保障部其他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通过后方予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修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公布与更新。

    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部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以网络公开为主。

    (一)四川大学后勤保障部门户网站;

    (二)各种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等);

    (三)微信公众号;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条 属后勤保障部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信息公开办公室为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部门,可授权部内各单位对其日常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自行审查,自行公开。

    部内各单位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确定主动公开的,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下难以确定是否公开和以什么方式公开的信息,附具疑点、分歧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须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应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如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职工、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即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后勤保障部相关信息,即采用依申请公开方式获取我单位信息。

    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后勤保障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后勤保障部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后勤保障部公开职责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后勤保障部申请公开同一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已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受理机构不能答复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应立即将申请转有关单位阅处。对于受理机构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信息拥有单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但其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以后勤保障部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已明确答

    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

    提供。

    第二十三条 后勤保障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其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本单位及其领导年度工作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

    第二十五条 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检查和考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行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并邀请教师、学生和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二十六条 后勤保障部每年按学校安排及时报送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后勤保障部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后勤保障部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部内各单位应当按信息公开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及时将本单位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部内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师生职工认为后勤保障部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可向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或直接向有信息拥有部门(单位)提出,有关方面要按本办法进行核实,属实的应予整改。

    第二十八条 部内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或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报请后勤保障部对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大学后勤保障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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